重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中的违法行为与过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
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
但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在事故认定中的违法行为与过错中,违法行为与过错是两个不同概念,划分与界定的标准不一样。
违法与合法相对应,区分的界限标准是法律的规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
这里就是看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各个省市、部委依据立法权限制定的实施细则。
其行为要求标准与等级严格高于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等社会一般行为规范。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等不道德行为,属于广义上的实质违法行为。
但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判断标准的可检验性与严肃性的角度而言,不应将违法行为的界定扩大化。



过错的判断标准
这是与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相关联的,表现为故意、恶意或者过失。这些心态又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而且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过错与否,既要坚持以行为检验标准的客观化作为判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又要坚持该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损害事实相关联。
这样界定的理由在于,行为的错误是后果产生的前提条件,行为的错误与否是与当时的交通行为情景相关联的,表现为当事人应当主动遵守的交通行为规定和为保证安全而应当履行的交通注意义务,以及为交通事故避险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过错的含义
分为“过”与“错”两部分,“过”指超过了行为界限,“错”指的是与当时情景相关的行为不正确。
因此,在过错与违法的关系上,有过错不一定违法,因为这两者界定的标准不一样。
当然,伴随交通事故出现的行为过错一般意义上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借助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探求其行为的过错性与程度,肯定是一条可行之道。
但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仅罗列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后,简单给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显然不太科学。
正确的做法是:
罗列违法的全部事实并分清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形成的直接因果关系后,再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类型与程度,以其过错作为定责的依据更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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