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首次会见的重要性

【重庆刑事罗律师】许多实践表明,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初次见面十分重要,应予以充分重视,本文就作者本人的执业经验,从初次见面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两个方面分享自己的体会。
 
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全部依据来自第一次会见。
 
根据现在的刑事政策,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其辩护,但是问题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无法通过阅卷来了解案情的,那么辩护律师向公安或者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辩护意见的依据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来自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依赖第一次会见。
 
所谓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此处的‘等非法方法’。但问题是,你如何知晓这些笔录的存在?在第一次会见时就可以了解到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三、为嫌疑人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法律解释有助于嫌疑人清醒认识自己的问题,做出正确的选择。
 
在实践中,律师是不允许直接告诉嫌疑人如何接受公检法讯问的,但是,嫌疑人有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辩护律师也有解释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这种解释是不带有诱导性的。嫌疑人了解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后,他是否愿意坦白或者冒险隐瞒,由其自己评估和决定。
 
四、传递亲情和关心,为其提供勇气和信心。
 
我们会见的嫌疑人中,几乎一半会落泪,甚至遇到过割腕自杀的极端案例,而律师及时的传递亲情和关心,可以极大缓解这种焦虑和绝望。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尽可能做好详尽的询问记录。
 
制作笔录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详细了解细节。
 
每个案件都有不同重点的辩点,律师应当在会见时尽早发现辩点,并针对辩点制作详尽的笔录。
 
一定要携带必要的法律书籍。
 
经验再丰富的律师,也不可能记住所有法律规定,因此,必要的书籍还是要携带,以备当场翻阅解释。
 
给予精神上的安慰,传递亲情,同时要关注会见对象是否有轻生心态,如有,应当及时向看守所反应。
 
案件做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低价竞争。
 
对此,不仅需要律师的努力,也需要当事人的理解,律师执业的门槛成本极高,执业过程的税费和成本也极高,即使是一次会见,也要办理复杂的手续,会见结束还要装订档案,办完结案手续,因此,低价竞争必然导致服务效率低下,一下午只见一次,可能只见两个人,这样服务质量必然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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