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二维码被偷换顾客买东西陷入三角诈骗?重庆刑辩律师

在诈骗罪中,进行财产处分的必须是被骗人,但却并不一定是承受了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与之相关的,近年来在我国学界引起巨大争议的是偷换二维码案。在该类案件中,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倾向于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而且属于三角诈骗的情形,一起来看看。
 
案例: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替换了店家的二维码,从而造成顾客陷入认识错误向行为人进行了支付。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解析:顾客的扫码支付带来了两个法律后果。
其一,顾客向行为人进行了债权的转移,或者说,顾客将自己账户中的资金转移给了行为人。
其二,由于被替换的二维码位于店家的支配领域内,顾客扫码支付之后,店家就无法以没有收到货款为由要求顾客再次支付货款,因此,顾客的扫码支付行为同时还导致店家对于货款的支付请求权归于消灭。
就前一个法律后果而言,顾客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其虽然(向行为人)支付了货款,但同时也获得了商品。
但是,其支付行为所导致的第二个法律后果却对店家造成了权利减损,从而造成了店家的财产损失。



因此,这里仍然存在一种三角诈骗的关系:
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造成了顾客的认识错误,进而导致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实施支付行为,致使商家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归于消灭,造成了商家的财产减损。
简言之,行为人对顾客进行了欺骗,导致顾客处分了商家的货款支付请求权,故应认定其构成三角诈骗。
从客观上来看,不论是基于处分权说还是阵营说,此时认定行为人构成三角诈骗都没有障碍。
顾客的支付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必然导致商家的货款支付请求权归于消灭,因此,可以认为顾客在民事法律上享有处分商家货款支付请求权的正当权限。
从各方所属阵营来看,也应当将顾客和商家视为同阵营的成员。
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是顾客受骗支付的货款,与商家所损失的货款支付请求权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可以维护诈骗罪中的素材同一性。
因此,在偷换二维码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构成三角诈骗的结论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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