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解析约酒、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的裁判规则交通费的认定

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核心,是损失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一起来看看重庆律师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威解读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规则,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1、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
 
2、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
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
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
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
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
 
3、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4、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5、交通费的认定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
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
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交通费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对应当赔偿的交通费的认定条件也较为严格,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付。
受害人还应提供支付交通费的正式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案例:秦某与翟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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