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女子虚构行程,利用延误险漏洞获利300多万的新闻引起舆论热议。利用延误险薅羊毛并非新事,不过凭借一己之力薅到300多万元的理赔金则不常见,更多细节披露之后,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这一问题成了新闻争议的核心。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刑辩律师特作解析。
案例: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多万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
在该案中,从2015年至今,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为获得延误险索赔,会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使用亲朋好友的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延误险。
如果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
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被警方抓获。
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虽然主观上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只是利用既定规则,加上运气加持,并非诈骗。
网友热议:
@丈八李景蒙:那我想知道利用规则漏洞算不算犯罪,求解答,在线等,挺着急的
@看见卍:她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利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去买票,如果她只是用自己的信息去买,没有用他人的,那么她根本上就扯不上什么诈骗,她就可以一直买,最多也就是保险公司把她拉黑名单,而就不会牵扯到什么法律,这个得需要看最后已什么罪名判刑这个非常重要,既要充分尊重市场,也应避免矫枉过正。
@miss超越的love:我个人觉得只能算不道德行为,利用规则漏洞擦边球而已!毕竟她正常缴费和买票买保险,没有规定说不能替别人买票,就算人家不坐,有钱任性买票有问题?你可以说她浪费公共资源。有反驳的我尽量科普一下法律知识给我哈,谢啦!
颇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误险之际呈现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条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进一步走向谜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刑辩律师特作解析。
一、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在讨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来看法律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如果将该法条套用至该事件中,那么争议的中心就变成了:
李某获取保险的方法是否虚构或者人为制造。
鉴于细节披露较少,辩证来看,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表示:
情形1、李某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李某并没有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包括虚构气候、飞行空况、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等等,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与此同时,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构成保险诈骗。
2、虽然实际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保险并不限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实际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购买航班延误险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据此,李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3、此外,就此次事件来看,媒体报道还缺乏多个事实细节的披露,例如:
当事人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提前知晓是否延误等,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证,这些细节将会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航延险存在着明显的博弈成分,如果当事人仅仅通过一些规律判断航班是否延误,不存在内外勾结、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那么,被认定为“保险诈骗”是经不起推敲的。
情形2、李某实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在航班延误险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现延误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险赔偿。
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误”,这个标的包括两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这个航班的延误。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航班目的并非为了乘坐这个航班,这就是在虚构保险标的。
在航班出现延误时,嫌疑人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成功。
在她领取保险金后,构成犯罪既遂。
而在航班没有延误时,虚构行为失败,构成犯罪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大家购买延误几率高而自己又不会乘坐的航班,来虚构保险标的;最后的结果是获得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三、李某是否无罪?
尽管目前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仍然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细节曝光。但如果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这意味着李某是否无罪?
不。
重庆刑辩律师认为,尽管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从法律现行规定中,去判断李女士是不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承业律师专业刑辩律师更倾向于认为李某犯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主观上以故意牟利为目的,客观利用保险公司的一些漏洞,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李某借用了多人的身份证件去购买,可能还会牵扯到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说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另外,李某索赔金额巨大,将不仅仅是一个民事欺诈案件,李某面临的或许是十年以上的刑事责罚。
尽管李某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而李某以他人名义领取理赔款,属于“冒领”保险理赔款行为,属虚构了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实,且涉嫌数额达300万元,应属诈骗犯罪行为。
四、此事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责任?
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无辜。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多万 合理利用规则还是骗保违法?”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案例:薅航班延误险羊毛获利300多万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
在该案中,从2015年至今,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为获得延误险索赔,会在网络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使用亲朋好友的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40份延误险。
如果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
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被警方抓获。
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虽然主观上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但只是利用既定规则,加上运气加持,并非诈骗。
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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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卍:她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利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去买票,如果她只是用自己的信息去买,没有用他人的,那么她根本上就扯不上什么诈骗,她就可以一直买,最多也就是保险公司把她拉黑名单,而就不会牵扯到什么法律,这个得需要看最后已什么罪名判刑这个非常重要,既要充分尊重市场,也应避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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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误险之际呈现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条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进一步走向谜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刑辩律师特作解析。
一、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
在讨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来看法律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如果将该法条套用至该事件中,那么争议的中心就变成了:
李某获取保险的方法是否虚构或者人为制造。
鉴于细节披露较少,辩证来看,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表示:
情形1、李某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李某并没有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包括虚构气候、飞行空况、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等等,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与此同时,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构成保险诈骗。
2、虽然实际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对航班延误保险并不限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实际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为实际投保人以他人名义、为他人购买航班延误险不存在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据此,李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犯罪行为。
3、此外,就此次事件来看,媒体报道还缺乏多个事实细节的披露,例如:
当事人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提前知晓是否延误等,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身份证,这些细节将会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航延险存在着明显的博弈成分,如果当事人仅仅通过一些规律判断航班是否延误,不存在内外勾结、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那么,被认定为“保险诈骗”是经不起推敲的。
情形2、李某实际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在航班延误险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现延误时,保险公司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险赔偿。
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误”,这个标的包括两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这个航班的延误。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航班目的并非为了乘坐这个航班,这就是在虚构保险标的。
在航班出现延误时,嫌疑人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成功。
在她领取保险金后,构成犯罪既遂。
而在航班没有延误时,虚构行为失败,构成犯罪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大家购买延误几率高而自己又不会乘坐的航班,来虚构保险标的;最后的结果是获得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金融秩序,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三、李某是否无罪?
尽管目前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仍然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细节曝光。但如果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这意味着李某是否无罪?
不。
重庆刑辩律师认为,尽管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仍然构成诈骗罪。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从法律现行规定中,去判断李女士是不是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重庆承业律师专业刑辩律师更倾向于认为李某犯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主观上以故意牟利为目的,客观利用保险公司的一些漏洞,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外,李某借用了多人的身份证件去购买,可能还会牵扯到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说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另外,李某索赔金额巨大,将不仅仅是一个民事欺诈案件,李某面临的或许是十年以上的刑事责罚。
尽管李某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而李某以他人名义领取理赔款,属于“冒领”保险理赔款行为,属虚构了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实,且涉嫌数额达300万元,应属诈骗犯罪行为。
四、此事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责任?
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无辜。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时,首选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办法是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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