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贩卖含毒上头电子烟入刑

“上头电子烟”是什么烟?原来是掺了合成大麻素。北京东城法院2月21日发布消息,法院将开庭审理的这起案件,将给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烟民们重重地提个醒。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8 月2 日,王某某和田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400 元的价格,卖给他2支“上头”电子烟和2瓶烟油。收到钱款后,他以快递闪送的方式发了货。当日16 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某的家中起获了这些电子烟和烟油,经鉴定其中一共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3.79 克。  

次日11 时许,王某某在朝阳区双井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他身上和家中起获电子烟及烟油共计270 个,经抽检及鉴定,其中共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719.67 克。  

在此之前的2021年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决定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新增列管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2021年7月1日之后实施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认为,王某某之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涉嫌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北京晚报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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