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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