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时间

第一,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超过这个期限应当解除该强制措施。第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也即24小时内解除拘留,如果应当拘留的,公安机关三日内提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释放。第三,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必须立即释放,而如果批准逮捕,则一直到审判阶段都不能接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般如果超期应当予以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一般是在发现不当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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