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14条1款属于约定损害赔偿,第113条1款属于一般法定损害赔偿,约定违约金只是违约损害赔偿指向同一事实时的预定。
违约损害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有违约金请求权场合必须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能同时继续主张或另行主张其他损害赔偿内容。
《合同法》第107条是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民法总则》第179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等”,另外,该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纠纷实践中中,针对违约事由,原告通常会主张“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那么,两者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两者在适用上存在怎样的关联和区别呢?
一、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优先
1.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114条1款属于约定损害赔偿,第113条1款属于 一般法定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而是有违约金请求权场合必须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能同时继续主张或另行主张其他损害赔偿内容,否则就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的结果。
案例来源: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49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
“赔偿损失,亦称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填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分别属于约定损害赔偿、一般法定损害赔偿。
根据对合同法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我国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而且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赔偿性违约金,也约定其他损害赔偿内容时,如果指向同一种损害,那么违约金就是该种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不难看出,在指向同一种损害场合,虽然债权人有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债权人可自由选择的,而是有违约金请求权场合必须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不能同时继续主张或另行主张其他损害赔偿内容,否则就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的结果。”
2.裁判要旨:
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致的,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用,通常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且以能弥补损失为原则。
案例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申字第375号民事再审裁定
本院认为:
“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金也是合同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金突出强调的是其补偿性,最主要的性质是违约赔偿金的性质,故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致的,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用,通常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且以能弥补损失为原则。”
3.裁判要旨:
约定违约金和违约损害排场不能同时主张,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应依法要求法院调整。
案例来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违约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而违约金本身即属于赔偿损失的一种形式,故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守约方不能同时主张损失和违约金。经释明,建民公司明确表示主张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合同书》约定为按1000元日计算,牡丹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一审法院予以调整减少。一审法院认为,在建民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的情形下,逾期付款行为给建民公司造成的主要损失是资金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未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未约定排斥适应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
1.裁判要旨:
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排斥适用的情况下,守约方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要求其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责任。
案例来源: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145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的两种责任承担形式,违约损害赔偿其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一方违约之后,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而违约金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订立以后约定一方如果违约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排斥适用的情况下,守约方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要求其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