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是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是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得随意背弃协议约定内容,但是也有些情形,法律规定是可以反悔,并且协议无效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签字可以后悔吗?
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离婚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进行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首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
5、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形,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等情形,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也比较困难。 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
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情形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签字可以后悔吗全部内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协议确有失公平,就算受理了也比较难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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