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二手房屋买卖,谨防户口问题
人们在买卖二手房时,往往将谈判的重点集中在房屋的产权、价格、区位、户型、楼层和朝向等方面。但却经常忽略一个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问题:户口。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户口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交易似乎就此圆满结束。但在不久之后,买方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才发现,卖方的户口并未从交易的房屋中迁出,以致买方的户口无法迁入。更有甚者,有些卖方的共同居住人以其户口尚未迁出为名,主张其对争议房屋具有居住权,因此拒绝搬出。如此一来,购房者虽然名义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户口“阴影”却挥之不去。谁愿意自家的房子里装着陌生人的户口呢?如果碰到卖方共同居住人以户口为由拒绝搬出,则情况会更糟。买方花费巨资买来的房子只能看,不能住,无疑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如果想搬进购买的房屋,花费在诉讼上的财力和精力又将无法避免。
房屋交易一旦因户口发生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由于户籍的迁入和迁出等均归公安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不予受理的。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户口纠纷时,又受到户籍政策的限制。比如,卖给买方的房屋是卖方唯一的一套房屋,没有其他的房屋可供卖方迁入户口,则无论买方理由多么充分,公安机关都是无法将卖方户口强行迁出的。相应地,买方的户口也就无法迁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3]25号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定:“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如果当事人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约定的,将户口迁出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的,法院可以告知该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故该请求判决继续履行的主张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继续履行的事项。当事人坚持迁移户口主张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在实际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户口问题呢?
第一,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有的出售方承诺有户口,但仍应到派出所核实。这样做除了核实出售方承诺的真实性以外,还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户口仍未迁走,比如出售方以前购房时的上家户口等。委托中介代为核实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的核实报告,并加盖公章,防止少数从业人员的疏忽或欺骗行为。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如上家有户口在所出售的房屋当中,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应要求出售方在申请过户登记前的特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而不能约定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后。
其次,应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或预留部分房价款。比如,每逾期一天的罚金;在逾期多少时间后,可以解除合同以及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等。买方待卖方将房屋内的户口全部迁移后再支付该部分房价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迁移所有的户口,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可以直接从该房价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仍然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
再次,如出售方提出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的话,购买方要审慎决定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交易条件。直接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卖方拒不迁移户口的赔偿责任,如逾期一日则按照房屋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到卖方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为止。针对户口迁移问题,通过这种加重经济责任的方式,有效地督促卖方及时履行合同中户口条款,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在现实交易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比如是否可以有变通措施允许出售方在交易后一年内迁出户口,且又能防范风险。因为买方很喜欢卖方的房子,除户口问题以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很满意。从促成交易和降低风险的原则出发,有两条建议可供参考:一是约定较高的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出售方提供现金担保;二是要求出售方提供可以接受其户籍迁入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地址,若到期未迁,该亲属户主同意其户籍迁入,下家有权申请强迁户口。
相关案例
卖房后未将户口迁出 上家违约赔7000元
王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卖给陈家后,迟迟不将户口迁出,而李家也据此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房款1万元。于是,李先生在最后迁出户口后将王先生及家人告上法庭,要求付款。某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定李先生迟迁户口的行为构成违约,需支付7000元违约金。
2008年10月29日,李先生和王家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李先生将位于某区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家,总房款为35.46万元。同年12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双方还约定:李先生承诺在送件后十日内,向该公安机关办理完结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合同条款则构成违约;如李先生违约,则以王家已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2009年3月4日,李先生和王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李先生户口未迁出,3家便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先生支付购房尾款1万元。后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后,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立即支付房款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1161元;而王家则认为,李先生未按约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上述1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应再予以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先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迁出户口,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考虑诉讼前李先生已将户口迁出,王家也并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遂确认李先生承担违约金7000元,王先生支付李先生购房款3000元。
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