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该款项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问题提示】
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该款项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有什么效力?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也可以有借款关系吗?
【案情】
刘某和孟某是中学同学,两人经过多年的爱情长跑在大学毕业两年后结为连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女儿的诞生给小家庭带来了欢乐。但是,因为事业还没起步,又过早有了孩子,越来越繁重的家庭负担也使两个年轻人有些不适应,两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架。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刘某开始炒股,开始的时候由于股市火爆,同时也因为自己的小聪明赚了一些钱。妻子孟某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孟某想了个向刘某借钱炒股的好办法,两个人一起炒,能够更快的提高家里的生活质量。
两人的想法一拍即和,经商量决定孟某先向刘某借了5万元钱自己炒股,为了避免日后的麻烦,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孟某帮刘某炒股,由刘某投入5万元人民币,一年后孟某返给刘某五万两千元人民币”。孟某进入股市后,开始操作很顺利,很快就赚了几千元,于是孟某又向刘某借了10万元,并签订协议“甲方刘某,乙方孟某;乙方用甲方个人资金10万元炒股。乙方承担风险。乙方在一年后归还甲方本金10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股票红利1万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可是这15万元孟某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丈夫刘某,而是一直在股市中购买股票进行投资,但股市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并没有继续走强,而是陷入了低迷,资金也被牢牢套住了。
两年后,股市也仍然没有很大的起色,生活上的压力也随着孩子的长大而越来越重。由于生活上的琐事,两个人经常吵架,生活非常不愉快。而因为股票上的亏损,两个人时常地责怪对方。各种各样的生活不快使得小两口都把气撒在了对方的身上,孟某和刘某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孟某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刘某也已经不堪忍受孟某的无理取闹,觉得没有必要再共同生活下去,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1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女儿的抚养权上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孟某将刘某告到法院。
两人的焦点集中在对1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上。刘某认为,既然两个人订立了合同,那么双方就应该遵守这个合同,孟某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各自的股票归各自所有。孟某则主张借款和股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合同只是双方当时的一个好玩的举动,其实钱和股票还是在一个口袋里面,钱和股票其实一直都是双方在掌管。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意义,所以借款和股票都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孟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说明双方对于这部分钱款达成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意志,这笔15万元的资金就应该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孟某主张分割各自名下股票,也没有任何的依据,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签订的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应该遵守。于是法院做出了判决,孟某给付刘某1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
【案例分析】
问题1: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有效吗?
分析:传统的观念认为,夫妻之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夫妻就是不分你我,合二为一,两个人都已经成为一家人了,夫妻之间还有借钱还钱的问题吗?
其实,夫妻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一旦结婚,双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配偶之间的关系是很亲密的关系,结婚之后要共同生活,经济收益一般也成为共同的了。但是,夫妻两个人不会因为婚姻就成为一个人了,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还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之间当然可以建立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借贷。换句话说,妻子可以像一个普通人一样问丈夫借钱,到期之后也当然有义务还钱,如果到期不能偿还,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和一个单身的个体没有什么区别。本案中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子,夫妻之间的借款和一般借款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离婚的时候,借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仍然要作为借款处理。本案的关键就适两个人签订的协议,协议已经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股票在各自名下,经济独立,收益和亏损都足独立的,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关于15万借款,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孟某借款15万元用一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刘某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一算。
法律对于刘某和孟某的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夫妻分别财产制并不是一定要覆盖全部的夫妻财产,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
问题2:夫妻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有什么效力?
分析:本案中,刘某和孟某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借款协议有了完全不同的意见,而法院最后却没有支持孟某的看法,反而把双方之间的合同放在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夫妻之间在婚内有借款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有夫妻的身份没有在意,而一旦双方分道扬镳,往日的恩情仿佛都已经烟消云散,所有的财产也都要斤斤计较了。往往是借钱的一方说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要分割,而被借的一方往往又认为这应该是个人的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无关,该怎么办还是应该怎么办。对于婚内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在离婚的时候如何解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本案的纠纷说明了这个问题。刘某和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没有资金炒股而向刘某借钱,而且也签下了书面的借款协议,而且这个协议满足了一般借款协议的所有条件,是合法有效的。而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这笔借款如何定性呢?我们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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