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不还要坐牢!重庆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用卡的普及在提振国民消费,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近几年,“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等说法成为了人们经常能听到的词。重庆刑事律师谈谈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透支不还要坐牢
陈某办理了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15万元的信用卡,并将额度提升至30万元。由于其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陈某开始用这2张信用卡套现用于企业经营,但未还款。银行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陈某采取躲藏及电话不接、短信不理的方式逃避。截至案发,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近60万元。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并退赔赃款。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犯罪量刑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通过POS机套现数额较大的持卡人也涉嫌信用卡诈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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