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但该类案件存在“发现难”的困境。近日,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重庆刑事律师结合《意见》内容,解析相关法律知识。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在《意见》的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重庆刑事律师说法: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还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
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的情况。
《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
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9部门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报告引纠纷?报告人不担责”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在《意见》的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重庆刑事律师说法: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还规定在报告、处置过程中注意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
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发现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存在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的情况。
《意见》中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和个人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奖励。
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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