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隐瞒部分真相或提供虚假反驳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律师

实践中,民商事交往活动往往错综复杂,参与民商事活动主体的规则意识往往淡薄弱化,由此,不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与日俱增。比如在实务中,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需要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惩治。重庆刑事辩护律师梳理大量虚假诉讼罪不起诉决定书与判决书,并结合刑法第307条之一以及《虚假诉讼解释》等有关规定,从中总结、提炼出虚假诉讼罪有效辩点,以供参考。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虚假诉讼罪
其核心行为要素,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以捏造的事实使得本不应当提起的民事诉讼错误提起,或者使本不应当执行的标的物被错误执行。
 


《最高法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
“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致使虚假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行为,规制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诉和申请立案执行等行为。”
由此可见,虚假诉讼罪打击的重点,侧重于对案件起动环节的规制。
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隐瞒部分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进行反驳,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活动”的情形,因而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例如: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某号王某虚假诉讼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本案中,王某以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虽有隐瞒部分事实的行为,但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害作证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构成特点。……”
因此,只要是民事诉讼活动并非基于捏造的事实所启动,行为人在诉讼活动进行中,有隐瞒真相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用于诉讼活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虚假诉讼。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民诉中 隐瞒部分真相或提供虚假反驳证据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律师”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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