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罩尤其是N95口罩全线脱销的情况下,即将上班的你,是不是也慌了?一些店铺上架了“进口口罩”,微商也纷纷展示货源,部分不法人员浑水摸鱼、借机销售“假口罩”,殊不知其中很多口罩是假货,卖的贵、起不到防护、劣质原材料等等因素都在危害大众的身心健康。全国已侦破大量“假口罩”类案件,并进入刑事程序。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详细解析:新型肺炎下,“假口罩”类案件涉及哪些罪名?
重庆相关“假口罩”案例:
1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联防联控检查时,发现大足区龙水镇的某华大药房销售口罩无中文标识,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购进12000个,单价为1.5元/个,共计18000元,无任何进货凭据和付款凭据。随后以2.5元/个的单价销售了5000余个口罩,销售金额12500余元。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销售“三无”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月26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江北区某德药房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因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月31日,阿里协助重庆市场监管部门破获一起销售假口罩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通过零售摆摊、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假冒口罩2万余个,销售金额约20万。
2月4日,渝中区警方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破获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口罩案,抓获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3M” 品牌口罩1.6万只,网店以最高58元/只售卖。
“假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常见罪名,大多数犯罪行为存在两个罪名的竞合关系。
二罪都是销售额五万元入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档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为三年以下。后者法定最高刑更重。销售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比较宣告刑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假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当前的新型肺炎疫情下,还有相关罪名需引起重视,即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0年1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当前,社会上紧缺的口罩是医用口罩及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这些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疫情解释》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假口罩”涉嫌:非法经营罪
此外,“假口罩”的相关罪名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入罪,要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也仅为五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并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2,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属于非法经营罪。
3,医疗器械非常广泛,认定可能超出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基于此,对未取得许可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争议较大。可以按照《疫情解释》第6条来思考: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该罪的入罪还是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背景下,因供需关系导致的价格浮动。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于高发期,口罩防护关乎大众生命安全,若身边有售卖假口罩的不良商家,可尽快联络公安机关报警。,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危害各个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庆相关“假口罩”案例:
1月27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在疫情联防联控检查时,发现大足区龙水镇的某华大药房销售口罩无中文标识,且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购进12000个,单价为1.5元/个,共计18000元,无任何进货凭据和付款凭据。随后以2.5元/个的单价销售了5000余个口罩,销售金额12500余元。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销售“三无”口罩产品和哄抬价格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1月26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江北区某德药房销售的口罩为三无产品。因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1月31日,阿里协助重庆市场监管部门破获一起销售假口罩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通过零售摆摊、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假冒口罩2万余个,销售金额约20万。
2月4日,渝中区警方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破获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口罩案,抓获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3M” 品牌口罩1.6万只,网店以最高58元/只售卖。
“假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常见罪名,大多数犯罪行为存在两个罪名的竞合关系。
二罪都是销售额五万元入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档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为三年以下。后者法定最高刑更重。销售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比较宣告刑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假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当前的新型肺炎疫情下,还有相关罪名需引起重视,即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0年1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当前,社会上紧缺的口罩是医用口罩及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这些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疫情解释》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假口罩”涉嫌:非法经营罪
此外,“假口罩”的相关罪名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入罪,要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也仅为五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并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2,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属于非法经营罪。
3,医疗器械非常广泛,认定可能超出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基于此,对未取得许可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争议较大。可以按照《疫情解释》第6条来思考: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该罪的入罪还是要充分考虑市场经济背景下,因供需关系导致的价格浮动。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处于高发期,口罩防护关乎大众生命安全,若身边有售卖假口罩的不良商家,可尽快联络公安机关报警。,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危害各个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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