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一(2022更新)

  •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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