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拖欠货款纠纷案例

  •   2019年陈东某在沁水县开办的汽车修理厂多次购买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配件,2020年5月14日,经结算陈东某给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货款26903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落款处由被告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证号后经多次崔要陈东某陆续还款5000元,现仍欠付21903元未还,故陈东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


    合同律师蒋轲

      经某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对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主张陈东某欠付货款21903元有陈东某提供的欠条、对账单为凭,且在陈东某对此事实对认可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法院对欠条及对账单载明事实予以确认。现陈东某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对陈东某要求重庆某汽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1903元的诉求,证据确实充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阳杰汽贸有限公司货款21903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买卖关系最好签订并保留规范的合同。合同上需要详细注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及实际住址。以便发生经济纠纷,维权时方便确认主体。对方是单位的,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加盖公章。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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