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是不是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不仅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员工权利的同时,对双方的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如果哪方违背了合同约定,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约定和培训服务期约定,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就可以约定违约金,而是有商业秘密的事项,同时还要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对于企业来讲,如何适用违约金条款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 注意违约金条款适用范围。即只能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这两个板块才能适用;
 
2、 合理利用违约金条款。利用培训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来留住企业人才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没有特
 
别规定,尽量合理约定,做好保护防火墙。
 
3、 保留证据。首先是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其次,员工发生违约行为时,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为之后的维权做好证据准备。
 

竞业限制可以理解为限制员工离职后跳槽到同行,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入职或履职过程中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后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限制范围:可以由员工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但该约定应有合理性,一般为单位的业务辐射范围。
 
限制入职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限制时间: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违约金以员工离职前一年收入总额的3-5倍为宜,公司亦可根据员工的收入状况、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任职年限等情况,酌情调整。
 
因为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所以应当在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
 
如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单位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相对应的,员工若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单位可以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在三个月期间内,如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主张补偿金,但无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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