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法律效力

  • 重庆律师结合实践,谈谈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2017年5月5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载明“鲁商泉城中心广场A号楼2-820、821号房屋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今该房屋由黄某使用,我公司作为鲁商泉城中心广场物业服务提供方。
    但是,该证明仅加盖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
    后黄某在处理个人事务,向法院提供证据时,以上仅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有效吗?法院会采信吗?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仅加盖该单位印章,而无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则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而案例中的黄某,向法院提交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延伸案例:复印件加盖原出具单位上面的所有印章 是否等同原件?
    有一项目投标,要求提供业绩材料证明原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标通知书”。但在该方投标时提供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标通知书”但“中标通知书”已交档案馆存档,提供的是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原出具单位的所有印章,但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认为不是原件作废标处理,这合理吗?有无依据?
     
    律师指出:
    从证明文件真实性的角度看,如果是提供复印件上有所有的原盖章单位加盖的公章,应该也能达到证明作用。
    但严格按字面讲,复印件加盖公章也仍是复印件。从这个角度讲,评标人员这样处理也不是没道理。
    如果该次投标还没有结论,可以争取再沟内通一下,如果已经结束,也不值得再怎么样了。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最高法:对单位出具的仅盖有印章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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