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华律师所夏广域律师解答: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本案中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先生和张女士,故房屋为二人共有。但由于房屋的价款及装修款由王先生支付,你妻子均未出资,在分割的比例上不能均分,而应当有所区别。
咨询电话:15310094552
友情链接QQ16661988:贵阳承业律师事务所|万州承业律师事务所|盗窃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帮信罪量刑取保退赃立案标准
版权所有 © 重庆承业律师团队 渝ICP备17002137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461号